(2017)粤1225民初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杨锋、宾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杨锋,宾杰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228号之一申请人:陈杨锋,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业雄,男,广东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宾杰锋,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陈杨锋与宾杰锋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杨锋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宾杰锋所有的坐落在封开县江口镇曙光路41号,面积226.83平方米,土地证号为封府国用(2012)第01**号的土地使用权;坐落在封开县江口镇大塘,面积226.83平方米,土地证号为封府国用(1994)字第015**号的土地使用权;坐落于封开县江口镇封川东塘封开县碧桂园杏林春晓十六街21号面积为191.45平方米,土地证号为封府国用(2015)第0132号的土地使用权及位于封开县江口镇封川东塘封开县碧桂园杏林春晓十六街**号的房屋一幢,位于封开县江口镇龙山路15号401房的房屋一套。案外人陈爱连以位于封××××镇青果场,房产证号为20××02的房屋一幢,封开县××镇××路(山水雅苑)3幢2单元802房,房产证号为封房0802666的房屋一套,封开县××镇××路(山水雅苑)1#商铺首层第8卡,房产证号为封房0802667的铺位及位于封开县××镇××(山水××)商业街××#××号,房产证号为封房2015050236的商铺为申请人陈杨锋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权属人为被申请人宾杰锋的坐落于封开县江口镇曙光路41号,面积226.83平方米,土地证号为封府国用(2012)第01**号的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权属人为被申请人宾杰锋的坐落于封开县江口镇大塘,面积226.83平方米,土地证号为封府国用(1994)字第015**号土地使用权;三、查封权属人为被申请人宾杰锋的坐落于封开县江口镇封川东塘封开县碧桂园杏林春晓十六街21号面积为191.45平方米,土地证号为封府国用(2015)第01**号的土地使用权;四、查封权属人为被申请人宾杰锋的坐落于封开县江口镇封川东塘封开县碧桂园杏林春晓十六街21号的房屋一幢;五、查封权属人为被申请人宾杰锋的坐落于封开县江口镇龙山路15号401房的房屋一套;四、查封权属人为陈爱连的位于封开县江口镇青果场,房产证号为20××02的房屋一幢;五、查封权属人为陈爱连的位于封开县江口镇封州二路(山水雅苑)3幢2单元802房,房产证号为封房0802666的房屋一套;六、查封权属人为陈爱连的位于封开县江口镇封州二路(山水雅苑)1#商铺首层第8卡,房产证号为封房0802667的铺位;七、查封权属人为陈爱连位于封开县江口镇封州二路(山水雅苑)商业街2#首层36号,房产证号为封房2015050236的商铺;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从2017年4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上述财产非经本院许可,查封期间不得买卖、变卖、办理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手续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武衡审 判 员 卢海金人民陪审员 袁晓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汉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