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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吕芳与四川芝溪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芳,四川芝溪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571号原告:吕芳,女,生于1987年2月8日,汉族。被告:四川芝溪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上河街蓬溪花园3幢(1-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06236992X4。法定代表人:张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双凤,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9201511874774。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芳与被告四川芝溪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川芝溪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芳撤回对四川芝溪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雪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