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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1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与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545号原告:黄某。被告:曹某。原告黄某与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昭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郑攀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