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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徐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166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英,女,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2012年因偷越国境罪被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英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徐英在广场南路恒茂国际华城12栋16楼1628室888顺鑫酒店公寓前台,趁被害人赵某临时走动,窃取其放在桌子上充电的“苹果”牌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120元。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徐英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徐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被害人赵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归案情况说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1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英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英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江 舸速录员  袁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