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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芬与被告刘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芬,刘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02民初2620号原告:李玉芬,女,1946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托代理人:左征,铁岭市师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立案,申请财产保全,代为调取、提供相关证据,参加庭审,质证,辩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刘丽娟,女,1972年2月11日出生,户籍地铁岭市银州区。原告李玉芬与被告刘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范秀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静、张军参加评议,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丽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芬的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5万元;二、判令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借款利息;三、诉讼费、保全费由���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同原告的女儿系同事。2016年11月10日,被告以急需资金短期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利息按月2.5%计算,被告收到款项后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借款到期后,原告欲找被告追讨欠款,发现被告失联。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丽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0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原告将借款本金交付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上述事实。借款期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佐证。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约定了偿还借款的期限,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刘丽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缺席判决。为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丽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玉芬借款本金5万元,同时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李玉芬支付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原告李玉芬预交),由被告刘丽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105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铁岭河畔支行,帐号:06794101049200005,注明046001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逾期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范秀娟人民陪审员 王静& # xB;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