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树华与内江市民营企业商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华,内江市民营企业商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35号原告:王树华,男,1958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内江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凤梅,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江市民营企业商会,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三八街137号。法定代表人:鲁新德,商会会长。组织机构代码证:66276104-4。委托诉讼代理人:盖建平,男,1956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内江市市中区。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虹,女,1966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内江市市中区。系公司员工。原告王树华与被告内江市民营企业商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王树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王树华负担。审判员 李华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