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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单利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利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4刑初9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利君,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检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利君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利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4日,在磐石市富太镇三道岗村自由屯南大岭,被告人单利君骑摩托车撞到同村村民黄某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摔伤。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单利君明知其驾驶摩托车撞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条件,而为了能够报销,在住院入院时谎称自己受伤是其骑自行车摔伤所致,隐瞒了其驾驶摩托车撞车发生交通事故摔伤的事实,于2016年8月3日骗取磐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人民币6543元,据为己有。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单利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单利君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单利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4日,在磐石市富太镇三道岗村自由屯南大岭,被告人单利君驾驶摩托车撞到同村村民黄某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后摔伤。事故发生后,单利君知道其受伤原因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条件,在接受治疗时隐瞒受伤真实原因,并谎称是骑自行车摔伤所致。2016年8月3日,单利君骗取磐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人民币6543元。2017年2月13日,单利君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单利君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54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单利君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农村合作医疗登记薄、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票据、摩托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吉林省新农合医疗康复支付项目及说明、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吉林市新农合意外伤害责任调查认定审批表、吉林市新农合意外伤害原因调查承诺、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凭证、住院病历、工作说明,证人李某1、张某1、吕某1、赵某、张某2、李某2、吕某2、门某、黄某、刘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单利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国家医疗补偿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单利君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单利君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单利君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单利君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孟宪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王 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