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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李春红与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晓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红,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晓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9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红,男,生于1970年9月20日,汉族,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生平,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底店村。被执行人张晓兵,男,生于1983年12月23日,汉族,住凤翔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红与被执行人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晓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本次执行标的1970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晓兵以被执行人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质承建的凤翔县紫荆新城项目的工程款,现该案本次申请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2执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封军辉审 判 员  侯永利助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