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民终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宗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终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宗某,女,1977年12月17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高志宏,男,回族,1974年3月17日出生,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323民初3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刘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冷新生代理审判员 :刘雪飞代理审判员 : 于 淼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谢姝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