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民终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姜新军与长沙市桐梓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事二审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新军,长沙市桐梓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1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新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桐梓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法定代表人:张妮。上诉人姜新军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桐梓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6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新军于2017年3月31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姜新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新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姜新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霞代理审判员  黄雀艳代理审判员  刘忠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文 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