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执恢1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田媛萍与胥卫明、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媛萍,胥卫明,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南京远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楚禹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执恢1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田媛萍,女,汉族,1964年10月12日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胥卫明,男,汉族,1962年4月28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被执行人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胥卫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远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顾伟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楚禹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海洋,该公司董事长。田媛萍申请执行胥卫明、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南京远诚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楚禹宾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连仲裁字第06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依法对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盐浦路1号该公司院内的第一厂区内的地板砖生产设备、第二厂区内的橱柜生产设备、第三厂区内的胶合板生产设备予以查封。同日,本院委托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对该设备的市场价格进行询价。2016年8月11日,该局向本院出具连价证[2016]136号询价意见书,上述设备的鉴证价格为13400947.00元。该设备经两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上述三套设备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10720757.6元冲抵本案部分债务。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于本案余款,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且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连仲裁字第067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庆忠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姚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