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行申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三元因诉县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三元,武山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行申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三元。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山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再审申请人王三元因诉县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2行初6号行政判决和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5行终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三元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再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4日向被申请人以邮寄方式申请办理土地登记,被申请人拒收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武山县规划局为再审申请人补办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原一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多次答复再审申请人不予登记,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属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存在违法判案的情形,再审申请人起诉撤销武山县规划局撤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行为一案中,判决撤销了武山县规划局的行政行为,而同一法院,在本案中判决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请。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土地登记的诉请。本院认为,《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王三元从2013年至2014年向被申请人县国土局多次申请土地登记,被申请人均书面告知不予登记。其中,2014年4月11日被申请人县国土局对再审申请人王三元再次告知,王三元所建楼房占用的土地位于铁路地界及312国道用地,不予受理登记申请。至此,被申请人县国土局已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多次向再审申请人王三元书面告知了不予登记的理由。再审申请人王三元于2015年11月14日以“赵辛田”为收件人,再次向被申请人县国土局递交申请,现以邮件被退回为由,起诉被申请人县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原一、二审判决结果正确。综上,王三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三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晶代理审判员 徐文娟代理审判员 任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