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2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王靖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靖亚,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靖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1551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韩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俊峰,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玉,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靖亚,女,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柴河林业局斜文街。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被申请人王靖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靖亚所有的银行存款553311.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靖亚所有的银行存款553311.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原博侠人民陪审员  王淑艳人民陪审员  高俊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雅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