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泗洪县集泰自来水有限公司与宿迁市胜荣纺织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洪县集泰自来水有限公司,宿迁市胜荣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4民初1035号原告:泗洪县集泰自来水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8990588-5,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嵩山路西侧珠江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徐长寿,���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尔政,该公司职工。被告:宿迁市胜荣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31387336-3,住所地泗洪县常泗工业园区金沙江路北侧沙家浜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赖俊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泗洪县集泰自来水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胜荣纺织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泗洪县集泰自来水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胜荣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泗洪县集泰自来水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洪县集泰自来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宿迁市胜荣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泗洪县集泰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研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曼附录: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1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