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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9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振荣与被告张混兵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荣,张混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9民初151号原告王振荣,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住岢岚县。被告张混兵,男,62岁,住河曲县。原告王振荣与被告张混兵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王振荣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7日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文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柴武彦书 记 员 段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