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9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振荣与被告张混兵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荣,张混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9民初151号原告王振荣,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住岢岚县。被告张混兵,男,62岁,住河曲县。原告王振荣与被告张混兵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王振荣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7日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文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柴武彦书 记 员 段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