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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杜伟与王丽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伟,王丽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70号原告:杜伟,男,住瓜州。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艳芬,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霞,女,住瓜州。原告杜伟与被告王丽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杜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王丽霞返还原告杜伟欠款本息合计24600元;2、判决被告王丽霞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3日,被告王丽霞与张磊夫妻二人向瓜州县隆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泰公司)借款6万元整用于装修工程周转,欧阳奋龙与原告杜伟为此款本息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于隆泰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后王丽霞未及时足额偿还隆泰公司借款被隆泰公司起诉至瓜州县人民法院。瓜州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2民初624号民事判决判处被告王丽霞偿还隆泰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12000元,欧阳奋龙与原告杜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经瓜州县人民法院执行,原告杜伟为被告王丽霞向隆泰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及执行费24600元。原告认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自己为被告王丽霞清偿的借款,王丽霞应承担返还责任,现依法提起诉讼,请予以支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进行送达,本院通知原告重新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回原告杜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崔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黄君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