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执5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宏达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宏昇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宏达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宏昇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524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宏达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戚月线1.8公里处。法定代表人:王瑞健。被执行人:永康市宏昇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城西新区梅垄路167号。法定代表人:陈晓阳。申请执行人江苏宏达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康市宏昇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04948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0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通过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通过网上银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52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军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