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福建龙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州瑞煌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福州瑞煌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903号原告:福建龙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法定代表人:吴春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奇龙,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芳,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瑞煌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法定代表人:林孝明。原告福建龙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瑞煌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及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龙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9元,减半收取计34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丽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