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1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2017)青0121民初1239号杨发成诉张俊学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发成,张俊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1239号原告:杨发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罗延红,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俊学,男汉族,村民。原告杨发成与被告张俊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杨发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发成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实收25元由原告杨发成承担。审判员 蔡江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华文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予或者不准予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