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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民终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浩博、刘睿与刘长志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浩博,刘睿,刘长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5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浩博。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睿。二上诉人法定代理人:郑秋英(系刘浩博、刘睿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长志。委托代理人:骆效佳,黄石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浩博、刘睿因与被上诉人刘长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3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浩博、刘睿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刘浩博、刘睿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美莲审 判 员  刘桂梅代理审判员  周 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娄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