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民终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浩博、刘睿与刘长志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浩博,刘睿,刘长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5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浩博。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睿。二上诉人法定代理人:郑秋英(系刘浩博、刘睿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长志。委托代理人:骆效佳,黄石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浩博、刘睿因与被上诉人刘长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3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浩博、刘睿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刘浩博、刘睿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美莲审 判 员 刘桂梅代理审判员 周 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娄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