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3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顾学钦与潘思毕、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学钦,潘思毕,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3民初536号原告:顾学钦,男,1954年7月17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萌(系原告顾学钦之妻),1962年4月10日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潘思毕,男,1965年5月6日生,苗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天秀(被告潘思毕之妻),1965年9月27日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原告顾学钦诉被告潘思毕、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因被告潘思毕已全额支付原告顾学钦赔偿款5万元,原告顾学钦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学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学钦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顾学钦负担。审判员  余立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吕永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