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宋玉峰与靳建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峰,靳建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338-2号原告:宋玉峰。被告:靳建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峰诉被告靳建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宋玉峰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靳建苏不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宋玉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靳建苏不反诉。原告宋玉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玉峰撤诉。案件审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900元,由原告宋玉峰承担。原告宋玉峰预交27800元,退回原告宋玉峰19900元。审判员 张相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