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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宋玉峰与靳建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峰,靳建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338-2号原告:宋玉峰。被告:靳建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峰诉被告靳建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宋玉峰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靳建苏不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宋玉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靳建苏不反诉。原告宋玉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玉峰撤诉。案件审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900元,由原告宋玉峰承担。原告宋玉峰预交27800元,退回原告宋玉峰19900元。审判员  张相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