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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宋振平、于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振平,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9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宋振平。被执行人于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791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洋的银行存款15597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春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檀国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