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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91民初2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南通柏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南通柏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221号之二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通富南路35号。负责人:陈嘉良,经理。被告:南通柏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邓园社区21组。法定代表人:沈宇,经理。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告南通柏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32元,减半收取计7616元,由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任乐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