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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徐兆花与王瑞财、刘淑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兆花,王瑞财,刘淑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988号原告徐兆花,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君,系胶州昌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瑞财,男,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刘淑芳,女,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1号阳光大厦7-9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兆花与被告王瑞财、刘淑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瑞财、刘淑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瑞财、刘淑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兆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世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延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