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冷自新与刘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自新,刘辉,吴新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822号原告:冷自新,男,196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潘成中,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辉,男,38,汉族,住正阳县。第三人:吴新喜,男,24岁,汉族,住河南省。原告冷自新诉被告刘辉、第三人吴新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已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冷自新撤回起诉。诉讼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军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朱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