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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荣与白淑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白淑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594号原告:张荣。被告:白淑芹。原告张荣与被告白淑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计773元,由原告张荣负担。审判员  王洪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