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荣与白淑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白淑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594号原告:张荣。被告:白淑芹。原告张荣与被告白淑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计773元,由原告张荣负担。审判员 王洪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