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3025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高谭龙与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南州广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玛曲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玛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谭龙,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南州广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玛曲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玛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25民初10号原告:高谭龙,男,回族,生于1968年3月18日,身份证号:6230251968********,住玛曲县尼玛镇尕玛路*号。被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溧阳市泓口路333号。法定代表人:潘建松,该公司经理。被告:甘南州广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玛曲分公司,地址甘肃省玛曲县尼玛镇。负责人:刀杰才让原告高谭龙与被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南州广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玛曲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高谭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55375元;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在索要欠款时的经济损失及拖欠工程款期间的利息合计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7日,原告高谭龙与被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协商签订了《施工协议》,被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由甘南州广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玛曲县分公司出资修建的玛曲县城市燃气管网建设工程的土方开挖和回填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协议》约定的工程造价为:松软土、普通土、坚土开挖回填35元/m,大理石开挖回填65元/m,大理石恢复65元/m,油路面和砼路切割、开挖、回填80元/m,油路面和砼路恢复170元/m。工程款的支付与结款方式为:承包人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在当月25日前报发包人,发包人在次月15日前按标准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款;所有项目通过新疆广汇公司验收合格后,出具相关手续,支付100%工程款。2016年8月18日被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向原告承诺工程款分三次付清,工程质量问题与原告无关并由被告甘南州广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玛曲分公司监督付清。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即拉运施工设备,组织民工等进入施工现场按照被告要求进行施工。2016年8月工程全部完工,被告对工程进行验收和计量,经核算工程总价款为340375元。被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陆续支付了85000元,剩余255375元至今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甘南州广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玛曲县分公司,属于甘南州广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有营业执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甘南州广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且原告起诉的公司负责人姓名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公司负责人姓名不一致,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甘南州广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玛曲县分公司,其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谭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群曾召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草 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