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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执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州某某企业有限公司、段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徐州某某企业有限公司,段某某,孙某,张某某,徐州某某企业有限公司,段某某,孙某,张某某,徐州某某企业有限公司,段某某,孙某,张某某,徐州某某企业有限公司,段某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146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退休工人,住本市泉山区。被执行人徐州某某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青年路124号。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段某某,女,汉族,徐州某某企业有限公司副经理,住本市。被执行人孙某,男,汉族,徐州某某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市。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鼓民初字第012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一、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未发现可供执行不动产;三、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四、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阿里巴巴、京东、证劵信息;五、查询被执行人徐州某某企业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六、依法将被执行人徐州某某企业有限公司、段某某、孙某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将被执行人徐州某某企业有限公司、段某某、孙某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鼓民初字第012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可以再收到本裁定后10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