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字第6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6891马娟花与洪东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娟花,洪东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字第6891号原告:马娟花,女,1955年11月19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巧芬,马娟花的女儿。被告:洪东升,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267号。负责人:纪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辉、谢仁海,江苏漫修(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娟花与被告洪东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因治疗尚未结束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娟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马娟花负担。审判员 葛家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凌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