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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郭顺国受贿罪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05刑申7号郭顺国:你因受贿一案,不服本院(2015)邵中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原二审认定受贿数额存在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2009年至2012年期间,你利用担任隆回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和隆回县西气东输二线工程项目争取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隆回县友联燃气有限公司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6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原二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相关证人的证言证明,证人证言之间能相互印证,且能与你的供述相佐证,足以认定。申诉期间,你提交了五组证据,拟证明原二审认定你受贿4万元存在事实错误。经查,该五组证据的证明效力较弱,不足以达到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的标准。综上,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据此,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