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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福生与丁思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生,丁思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797号申请执行人刘福生,男,1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丁思癸,男,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福生与被执行人丁思癸民间借贷纠纷【(2016)闽0821民初91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帐户,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17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廖梅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