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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4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1449无锡市新区长鑫钢模租赁站与江苏星展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新区长鑫钢模租赁站,江苏星展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4民初1449号原告:无锡市新区长鑫钢模租赁站,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L2183615-X,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街道孙典桥村。经营者:刘明旻,男,195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封茹、孙梦天(实习),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星展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136215959F,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街(粮站对面)。法定代表人:谢文磊。原告无锡市新区长鑫钢模租赁站(以下简称长鑫钢模站)与被告江苏星展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立案。原告长鑫钢模站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鑫钢模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鑫钢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5元(此款已由长鑫钢模站预交),由长鑫钢模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帆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毓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