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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陈思思诉敦化市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思,敦化市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772号原告:陈思思,原长春市南关区博尔特医疗器械经销处负责人,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吉林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敦化市医院,其他状况不详。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思思诉被告王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思思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思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思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5元,减半收取917.5元,由原告陈思思负担。审判员  邱歆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