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尊宪、刘含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尊宪,刘含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085号申请人:杨尊宪,男,194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刘含贞,男,194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尊宪诉被申请人刘含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尊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含贞银行存款1278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并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含贞银行存款1278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