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粤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粤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017号原告:佛山市南海粤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鄱阳路恒福花园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24799831Y。法定代表人:吴俊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筠,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曼,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82号(原南海大道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52075400D。负责人:徐江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育华,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雁青,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南海粤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4月1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粤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淑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晏林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