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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绍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39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绍鹏,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2017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以其患有疾病不予收押,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绍鹏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宦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绍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1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陈绍鹏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超市外,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将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VIVO牌手机1部扒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00元。另查明,被告人陈绍鹏于2017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陈绍鹏于2017年3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了2015年11月11日扒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绍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价格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本院(2017)渝0106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陈绍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绍鹏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绍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陈绍鹏在前案宣判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陈绍鹏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绍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撤销本院(2017)渝0106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陈绍鹏判处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中的缓刑执行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本判决所判处的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绍鹏赔偿被害人杨某某损失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传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