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吴丽萍与周丽丽、张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萍,周丽丽,张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499号原告吴丽萍,女,身份证号×××,汉族,无职业,住青冈县青冈镇学府尚城*号楼。被告周丽丽,女,身份证号×××,汉族,保险业职员,住青冈县青冈镇美名苑西区。被告张金峰,男,身份证号×××,汉族,司机,住青冈县青冈镇美名苑西区。原告吴丽萍与被告周丽丽、张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吴丽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丽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继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佩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