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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行赔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章春发与黄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春发,黄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黄山市医学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皖1002行赔初1号原告:章春发,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黄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北海路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000358565786W。法定代表人:朱红娟,主任。委托代理人:洪伟,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徽省黄山市医学会,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北海路174号,组织机构代码51156203-X。负责人:程进,秘书长。委托代理人:洪伟,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春发与被告黄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章春发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春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春发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朱继全审 判 员  曹 峰人民陪审员  汪团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洪望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