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5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黄冰与黄玉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黄冰,黄玉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5执242号申请执行人李黄冰,男,200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章永(系李黄冰父亲),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玉喜,男,195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黄冰与被执行人黄玉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225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玉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5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黄冰发现被执行人黄玉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敏审判员 谭毅霞审判员 谭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曾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