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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279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被告廖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思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