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秀杰与被告绥芬河市森腾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杰,绥芬河市森腾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285号原告:杨秀杰,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宁,绥芬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丛铭,黑龙江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绥芬河市森腾木业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原告杨秀杰与被告绥芬河市森腾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绥芬河市森腾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秀杰负担。审判员 庄长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戴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