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2110王洪彬与季荣荣、邵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彬,季荣荣,邵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2110号原告:王洪彬,男,1977年8月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告:季荣荣,男,198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告:邵婷婷,女,1990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原告王洪彬与被告季荣荣、邵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洪彬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洪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中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施嘉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