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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新浦新区合家欢食品厂诉遵义市友多多商贸有限公司、刘锦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浦新区合家欢食品厂,遵义市友多多商贸有限公司,刘锦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03民初1031号原告:新浦新区合家欢食品厂,经营场所:遵义市新浦新区礼仪社区板山村桂山组,注册号:520302600409109。经营者:孙朝惠,女,汉族,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茂,系贵州名城(余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市友多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干田社区民主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73858868T。法定代表人:罗茂秀。被告:刘锦富,男,汉族,重庆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原告新浦新区合家欢食品厂(以下简称合家欢食品厂)诉被告遵义市友多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多多公司)、刘锦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家欢食品厂经营者孙朝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茂、被告友多多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茂秀、被告刘锦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71572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从2016年2月3日起至该欠款支付完毕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友好的合作伙伴,原告向被告出售糕点,被告从2015年8月30日至2016年2月3日共欠原告货款271572元。经原告催收,被告在催款告知书上签字盖章表示认可上述欠款的事实和金额。现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予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友多多公司辩称:欠原告货款271572元没有意见,我们该还原告的欠款,但是希望原告免去利息。被告刘锦富辩称:欠款是事实,金额是准确的。友多多公司不是我开的,但是我也在参加经营,我有还款的责任。我们现在经济上处于困难时期,希望原告免去利息。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合家欢食品厂向被告友多多公司长期出售糕点,因被告友多多公司欠原告货款未付,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友多多公司发出书面催款告知书,该催款告知书上载明友多多公司从2015年8月30日至2016年2月3日共欠原告货款271572元,在收到告知书十五日内将货款付清。被告友多多公司、刘锦富在催款告知书上签字、盖章。现经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一直未予付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催款告知书等证据在卷为证,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友多多公司、刘锦富欠原告货款271572元的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催款告知书等证据证实,应予确认。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依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之规定,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货款27157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逾期未支付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之规定,二被告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而损失的计量可以参照给予相应利息,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迟延付款产生的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即二被告自2016年2月19日(根据催款告知书约定,付款时间为2016年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未还款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原告诉请按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过高,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遵义市友多多商贸有限公司、刘锦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浦新区合家欢食品厂货款271,57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新浦新区合家欢食品厂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遵义市友多多商贸有限公司、刘锦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晓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海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