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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延秀、杨权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延秀,杨权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01刑初3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延秀,男,1980年2月25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贵港市覃塘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辩护人黄天桥,申弋,贵州桥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权,男,1979年2月1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港市覃塘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由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1月12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延秀、杨权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后于2017年1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延秀及其辩护人黄天桥、申弋,被告人杨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延秀受人雇请,计划从兴义运输烟叶至湛江附近,运费为人民币(币种下同)14000元。2016年9月11日2时许,杨延秀与其雇请的驾驶员被告人杨权在无烟草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由杨延秀驾驶一辆桂R×××××号红色乘龙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到兴义市乌沙镇一条乡村路上装载烟叶431.8担,每担50公斤。烟叶装好后,杨延秀、杨权从汕昆高速往广西方向行驶,后杨延秀发现有车辆跟踪,遂从万屯收费站出站。后在兴义市万屯镇万屯村路段被查获。经估算,该车烟叶价值983307.91元。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杨延秀、杨权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杨延秀对指控无异议,未作辩解。辩护人以“杨延秀的涉案数额认定有误;其是从犯,有坦白情节;其犯罪行为未达成,是犯罪未遂”为意见进行辩护。被告人杨权对指控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延秀受人雇请,计划从兴义运输烟叶至湛江附近,运费为人民币(币种下同)14000元。2016年9月11日2时许,杨延秀与其雇请的驾驶员被告人杨权在无烟草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由杨延秀驾驶一辆桂R×××××号红色乘龙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到兴义市乌沙镇一条乡村路上装载烟叶431.8担,每担50公斤。烟叶装好后,杨延秀、杨权从汕昆高速往广西方向行驶,后杨延秀发现有车辆跟踪,遂从万屯收费站出站。后在兴义市万屯镇万屯村路段被兴义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经估算,该车烟叶价值983307.91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物证(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6年10月31日,民警扣押了杨延秀持有的烟叶431.8担(每担50公斤),桂R×××××乘龙牌的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上述物品现暂存于兴义市烟草专卖局。(二)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9月11日,被告人杨延秀、杨权被兴义市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三)案件移送函证实:2016年9月11日,兴义市烟草专卖局将本案移送兴义市公安局。(四)案件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9月11日,被告人杨延秀、杨权被查获时,无法提供车上烟叶的合法有效证明,故兴义市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将查获的烟叶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当日9时许,兴义市烟草专卖局在罚没物资仓库对该车烟叶进行勘验,经勘验,打开后车箱门,后面货物是用塑料编织布包裹,揭开塑料编织布后,车上有用麻布片包装的烟叶441件,烟叶重量合计431.8担。经贵州省兴义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小组”估价,该批烟叶价值983307.91元。(五)案件照片证实:被查获时违法运输烟叶的桂R×××××乘龙牌的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承运人杨延秀、杨权及涉案烟叶的特征。(六)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通知书、送达回证、涉案物品入库清单、立案报告表证实:兴义市烟草专卖局的行政执法行为合法。(七)通话清单证实:2016年7月10日至2016年8月23日期间,杨延秀的手机号码130××××1020与黄某粉的手机号码151××××1363通话共计20次。(八)过磅单证实:涉案烟叶经过磅,毛重36.19吨,净重21.59吨。(九)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杨延秀,1980年2月25日生等基本身份信息;杨权,1979年2月1日生等基本身份信息。(十)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桂R×××××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所有人为广西贵港市通盛物流有限公司。杨延秀,准驾车型B2E;杨权,准驾车型B2。(十一)领条证实:2016年9月17日,杨某某(杨延秀之兄弟)从兴义市公安局领取到杨延秀身份证、桂R×××××仓栅式运输车行驶证、银行卡三张(卡号分别为信合6229220500123398922、邮政6221886242008926886、农行6228484088675359179)、会员卡6张、棕色钱包一个及绿色背包一个;杨权的信合卡一张(6229920500023174639)、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及棕黑色钱包一个。(十二)情况说明证实:因杨延秀、黄某粉均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删除,经侦查部门恢复,仍无法恢复该聊天记录。(十三)补查说明证实:本案扣押的烟叶431.8担(每担50公斤),桂R×××××乘龙牌的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现暂存于兴义市烟草专卖局。(十四)挂靠证明、挂靠合同、车辆还款保证合同及费用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登记注册信息证实:(1)红色桂R×××××乘龙牌货车所有权人系广西贵港市通盛物流有限公司。(2)2014年8月8日,杨延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向广西贵港市通盛物流有限公司购买了红色桂R×××××乘龙牌货车,购买价人民币276000元。(3)杨延秀将车挂靠于广西贵港市通盛物流有限公司。现该车银行贷款已付清,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现仅欠该公司保险费28000元,年检费2500元,挂靠费6000元。二、证人证言黄某粉证言:2016年9月11日之前,有个外地老板叫五哥的人开车到我家门口,叫我帮他们找车拉烟叶,给我800元好处费。后我到木贾找到杨延秀等两人,他们开一辆红色的车,对他说2016年9月10日11时许到乌沙镇新发村装烟叶,他问运费多少,我说老板不会亏待你。后我和他们微信语音联系,但微信现在被删了。2016年9月12日,我接到民警电话,才知道他们被查获了。手机号151××××1363是我的。我帮五哥联系杨延秀运过2次烟叶,第一次是2016年8月31日,我得800元,第二次是同年9月11日,还没得钱。三、鉴定意见估价意见书、估价报告证实:根据《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2015年度烤烟平均调拨基准价格和卷烟雪茄烟平均批发价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2015年度烤烟普通品种平均调拨基准价格为2277.23元/50千克。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小组对2016年9月11日查获杨延秀运输的烟叶21590公斤(421.8担),价值估算总计983307.91元。将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杨延秀、杨权。四、勘验、辨认笔录(一)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兴义市烟草专卖局在义龙试验区万屯镇万屯村路段处,查获杨延秀运输烟叶的货车(驶桂R×××××号红色乘龙牌重型仓栅式)。经勘验:车上有用麻布片包装的烟叶441件,烟叶重量合计431.8担。(二)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杨延秀从十二张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黄某粉,即是2016年9月10日介绍其以14000元的报酬运输烟叶的人。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一)杨延秀供述:2016年9月9日,我和杨权驾车到兴义,后我在微信朋友圈发信息说我到兴义了,有货需要拉到广西、广东一带的,可以电话联系我。之后,黄某粉通过微信联系我,说9月10日装一车烟叶到湛江,她平时找人拉烟叶到广东,运费是14000元,所以我拉也是14000元。她在微信里面叫我吃完饭后把车加好油在木贾等,有人会带我去装烟叶。2016年9月10日22时许,我和杨权在车上睡觉,就有人开车带我们到乌沙的一条乡村路装烟叶,次日2时许,烟叶装好了。他们叫我们盖车棚,我和杨权下车看到装的货是用透明的雨布包起的烟叶。后我们在高速上发现有一辆车跟踪我们,我们就从万屯高速出口下站。当日3时许,就被查了。我们运输的烟叶有431.8担,净重21.59吨。因烟叶被查,运费没得。我们没有运输烟叶的许可证。在烟草局我没有和他们说实话,当时我以为他们没有执法的权利,想逃避打击,以我在公安机关说的为准。黄某粉的微信号是159××××5659,微信名:WOaiWOSbdr,黄某粉对我说收货人的微信名叫“当兵”,号码是136××××1249。除了这次之外我于2016年8月31日还拉过一车,两车都是黄某粉叫我拉的。运费12000元,运费是货主微信名:“当兵”的人给我的。(二)杨权供述:我和杨延秀驾驶桂R×××××货车到兴义,一直都找不到货拉回去。2016年9月10日,杨延秀告诉我晚上要去装货。后杨延秀开着货车带着我到一个地方,我在车上睡着了,杨延秀叫醒我要我和他去盖篷布,我到车顶味到一股烟味,我感觉拉的是烟叶。之后,我回到车上睡觉,杨延秀又叫我起来,说有辆车在后面追,一会儿就被烟草部门的工作人员查获了。我的职业是司机,这次是杨延秀叫我帮他开车。我帮杨延秀开车跑贵州一般是七八百元一趟,这次运输他按惯例应当付我七八百元报酬。我们驾驶的桂R×××××货车车主是物流公司,该车是红色霸龙重卡,栅栏式四桥货车,车牌号桂R×××××。装货的当晚,我只看到杨延秀在玩微信,打电话聊天。我的电话是187××××5757,我们没有国家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与本案有关联性,且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延秀、杨权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杨延秀、杨权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杨延秀、杨权非法经营涉案数额983307.91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共同犯罪中,杨延秀、杨权仅负责运输烟叶,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但杨权作用较轻于杨延秀,量刑时应予区别。杨延秀、杨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决定对杨延秀、杨权减轻处罚。辩护人所提“杨延秀是从犯,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信。辩护人所提“杨延秀的涉案数额认定有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查获的烟叶无法查清购买价格,按照我省2015年度烤烟普通品种平均调拨基准价格计算该批烟叶的价格于法有据。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所提“犯罪行为未达成,是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杨延秀已经装载了烟叶,且在运输途中被查获,该非法运输的行为已经实行终了,是犯罪既遂。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信。经本院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覃塘区司法局对杨延秀、杨权进行了社区评估调查,认为杨延秀、杨权基本符合在社区矫正条件。杨延秀、杨权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延秀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二、被告人杨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三、暂扣于兴义市烟草专卖局的烟叶431.8担(每担50公斤)、桂R×××××乘龙牌的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没收上缴国库。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  国  琴人民陪审员 刘  建  英人民陪审员 胡    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徐盛江(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