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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贤煜与肖文瑞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贤煜,肖文瑞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78号原告:张贤煜,男,汉族,务农,1953年4月11日生,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被告:肖文瑞,男,汉族,1964年12月23日生,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原告张贤煜与被告肖文瑞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的关键证据,即被告所持林权证存在重大争议,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曾春明助理审判员  郭文峰人民陪审员  刘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钟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