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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1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钱立云、潍坊鲁盛安电梯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立云,潍坊鲁盛安电梯有限公司,杜乐梅,王建丰,赵秀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91执异8号申请执行人钱立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林。被执行人潍坊鲁盛安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乐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杜乐梅。被执行人王建丰。第三人赵秀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辉,山东奥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2016)鲁0791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赵秀真作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第三人赵秀真作为被执行人潍坊鲁盛安电梯有限公司的股东,抽逃注册资金,依法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250万元本息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申请依法追加被申请人赵秀真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辩称,申请执行人请求不成立,赵秀真作为股东已经实际出资到位,验资后抽逃情况不存在。第三人辩称,作为股东,实际出资已经到位,未抽逃注册资金。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被执行人潍坊鲁盛安电梯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1份,证明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为赵秀真、杜乐梅。两人的出资额分别为25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3年10月10日,请求赵秀真在抽逃出资250万元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潍坊鲁盛安电梯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1份,证明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为赵秀真、杜乐梅。两人的出资额分别为25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3年10月10日,请求赵秀真在抽逃出资250万元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另查明,第三人赵秀真作为被执行人潍坊鲁盛安电梯有限公司的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上述出租款项以支付货款、劳务佣金、预付账款的形式支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可以用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独立的。被执行人潍坊鲁盛安电梯有限公司支出的资金,属公司的正常业务,不属抽逃资金;申请执行人未能举证证实第三人抽逃注册资金。因此,申请追加第三人赵秀真为被执行人的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钱立云申请追加赵秀真为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行道人民陪审员  于树明人民陪审员  莫若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檀国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