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丽与马永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马永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女,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马永瑞,男,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执行的王丽申请马永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内0902民初1301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鲍恩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院夏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