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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谷某,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冀0183执610号申请执行人沈某。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谷某。被执行人梁某。沈某申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27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2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