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民终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卫先知、六安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卫先知,六安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民终6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卫先知,男,195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克峰,安徽知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光谱,安徽知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明珠广场D区西头地下室,注册号341500000034896(1-1)。法定代表人:梁发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成刚,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卫先知、六安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3民初4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卫先知、六安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卫先知、六安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卫先知、六安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六安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应 军审判员 王 芸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朱宝涛(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